境外生产经营的食品,在我国还没有制定公布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商需要审评机构提交一些申请资料:
(1)申请表;
(2)配方或成分;
(3)生产工艺;
(4)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6)境外允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7)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然后由审评机构进行审核评定。
出口食品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进口代理,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