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1] 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股权投资找金安源投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普通特别股东权
这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股权投资形势大好,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股权投资由证券法设立,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