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加工贸易代理,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主管国税机1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一)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国际客运联运票1据(入境除外);
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
(二)属于货运的,贸易代理,留存以下原始凭证:
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
2.货运联运运单;
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进口贸易代理,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铁路运输服务,出口贸易代理公司,按本条规定申报免抵退税。
六、进口人依照本公告第五条向海关提交《中转确认书》时,应当在进口申报时在相关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填写“中转确认书”字样及《中转确认书》的号码(例如,“中转确认书CC/16/1001”)。
海关对上述单证有疑问的,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资料。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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