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劳务派遣哪家好,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这是《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7月颁布以来第-一次修改,劳务派遣,修改的内容聚焦在劳务派遣上。其中,劳动合同法主要就以下3点进行了修正和规定:
1.劳务派遣业务经营门槛提至200万元;
2.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
3.劳务派遣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