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栓箱型号由“基本型号”和“型式代号”两部分组成.其形式如下:
基本型号。消防水带。
箱体的长短边尺寸代号按表1规定。消防水带。
栓箱内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用代号“Z”表示,不配置者不标注代号。消防水带厂。
水带安置方式代号。
水带为挂置式不用代号表示,其余方式分别用下述代号表示:
“P”(盘)——盘卷式;
“J”(卷)——卷置式;
“T”(托)——托架式。
箱门型式代号。
箱门为单开门型式不用代号表示,其余型式分别用下述代号表示:
“S”(双)——双开门式;
“H”(后)——前后开门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