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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2]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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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2]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分公司注册代办,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公司注册信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存在的问题:对于“代理记账”的措施不是很得力。当前对于应当委托代理记账的小型经济组织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不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这不仅干扰了法律的严肃性,工商公司注册,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公司注册,受托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该说一直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实践中争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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