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鸥外包服务,宿迁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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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适用劳务派遣相关法律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劳务派遣机构,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劳务派遣报价,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劳务派遣公司,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1)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劳务派遣,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